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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12-15 22:52:4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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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云体育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今天我们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原告北京某花卉基地与被告北京某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网络,欢迎大家关注并参与!

  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件基本案情。原告北京某花卉基地诉称,2012年其与北京某园林有限公司口头约定建立了花草苗木买卖关系,约定花卉基地根据园林公司要求提供花草、苗木等并进行配送,花草等进场经园林验收后,园林公司向花卉基地支付花草苗木款。2012年7月22日、8月9日,其根据园林公司要求分别向其提供花草,两批货物园林公司验收后均未付款,直至2013年3月支付了3万元货款,仍拖欠1万余元货款。2013年3月28日,双方经协商签订了花草苗木采购合同,约定花卉基地根据双方商定的清单供货,验收合格后定期支付货款。后双方发生多笔往来。花卉基地称,自2012年花卉公司开始为园林公司供货以来,园林公司已拖欠苗木款61万余元。现花卉基地将园林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园林公司支付2012年至2014年拖欠的花草苗木采购费及逾期付款利息共计72万余元。

  本案由大兴法院民二庭审判员成桂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江冀兴、人民陪审员路娅丽依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纪甜担任法庭记录。

  现在双方当事人均已进入法庭,法庭审理马上开始,请大家关注本次。

  (一)未经法庭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二)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和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七)新闻记者、外国人或外国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八)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九)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现在核对当事人,双方向法庭报告双方的基本情况,例如姓名、年龄、工作单位、职务多宝体育、住址等的身份情况。

  北京某花卉基地,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营者宋某,男,19**年**月**日出生,*族,北京某花卉基地经营者,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代理人邢某,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下面由原告向法庭报告被告的基本情况。因原告陈述的被告基本主体信息有误、不准确等,导致无法执行等相关问题,相关责任由原告承担。原告听清了吗?

  法庭对上述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双方当事人主体发生变更,应及时告知我庭,否则将自行承担相关不利后果。本院依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有效送达,后于2016年6月1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现公告期已经届满,定于今日开庭审理本案,被告现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北京某花卉基地与被告北京某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审判员成桂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江冀兴、人民陪审员路娅丽依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纪甜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要求商事审判的判决都需要上网,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于文书上网有异议,在收到裁判文书之后3个工作日之内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理由,否则视为未向法庭提出,双方当事人听清了吗?

  在宣判之前,双方当事人主体如出现变更灭失等情况,需要向法庭及时说明情况,否则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是否听清了?

  现在宣布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案当事人均享有申请回避、提出新证据、进行辩论的权利;有请求法庭调解和最后陈述的权利;原告有增加、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下面宣布当事人的诉讼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案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发言须经法庭许可,发言中不得进行人身指责。如实陈述事实,不得作伪证。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本案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说明理由并提出相应的证据。

  宣读起诉状(详见起诉书),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2年拖欠的草花苗木采购费143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885.3元,暂计至2015年8月9日(以1439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2年8月9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2多宝体育、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3年拖欠的草花苗木采购费5755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03601.52元,暂计至2015年10月1日(以57556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3年10月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拖欠的草花苗木采购费29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610元,暂计至2015年10月1日(以29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4年10月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2年北京某花卉基地与北京某园林有限公司口头约定建立了花草苗木买卖关系,约定花卉基地根据园林公司要求提供花草、苗木等并进行配送,花草等进场经园林验收后,园林公司向花卉基地支付花草苗木款。2012年7月22日、8月9日,其根据园林公司要求分别向其提供花草,两批货物园林公司验收后均未付款,直至2013年3月支付了3万元货款,仍拖欠1万余元货款。2013年3月28日,双方经协商签订了花草苗木采购合同,约定花卉基地根据双方商定的清单供货,验收合格后定期支付货款。后双方发生多笔往来。花卉基地称,自2012年花卉公司开始为园林公司供货以来,园林公司已拖欠苗木款61万余元。

  有变更,现在撤销第一项和第三项诉求请求。起诉状中的关于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诉求部分现在与本案无关。

  是部分,不是总价款。2013年支付的8万。2013年总价款是655564元。

  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北京某园林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的权利,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告进行举证。

  证据一是2013年3月28日苗木采购合同原件、2013年8月22日价格表原件、2013年数量统计表(9张),2015年4月3日送苗木结算说明原件,2013年9月6日进帐单(2张),证明双方签订了采购合同,2013年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苗木金额是530064元。证据二是转帐支票1张多宝体育,证明2014年8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金额为15万的转帐支票,用于还款,但是因为被告帐上没有钱所以没有实际的获得相应的款项,支票也已经过期。证据三是公告费发票,证明我为本次诉讼支出的公告费用,金额是260元。

  和我没有雇佣关系,被告找人种植花草,让我帮忙介绍。然后我向被告介绍的她,她就是负责种花的员工多宝体育。她和被告谈好价格是每棵0.15元,但是因为被告不能给她人工费,所以被告希望我代被告向王某垫付劳务费,后来我就代被告垫付了人工费。

  产生的人工费是12.55元,2013年付款8万,付款的时候说好是她人工费3万,我的苗木费5万,和进账单也是对应的。但是这笔钱没有直接给她,直接给了我,让我转给她。

  由于王某一直给被告干活,但是被告老不给钱,我就跟王某说我多给你一万,你继续给干活。

  我跟被告说过,被告没有表态。给了一万元之后跟被告说的。我跟被告说王某给你干活,你老不给钱,人家不想给你干了,我就多给了一万元让她继续给你干活。

  全部都在125500元,我已经支付了王某9万元,包含在125500元里。

  没有明确说明是2012年的还是2013年的,就跟苗木说明上记载的是一样的。

  现在向双方当事人宣读诚信诉讼承诺书(略),如有虚假诉讼由双方当事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听清了吗?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暂不予认定,最后在民事判决书中予以体现,证据原件和复印件一致,本院收取原告提交的证据原件,是否听清?

  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北京某园林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被告于2013年3月28日签订苗木买卖合同多宝体育,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送货义务,2015年4月13日原被告就2013年苗木款进行了结算,现被告欠原告苗木款575564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的有关通知第三条,被告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北京某园林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当庭发表辩论意见的权利,原告进行最后陈述。

  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北京某园林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最后陈述的权利。休庭,核对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本案定于2016年9月27日上午8时宣判,如被告北京某园林有限公司未到庭,本案将依法缺席宣判。

  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感谢刘娜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大兴法院技术室提供的技术支持,感谢书记员杨卓,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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