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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12-17 17:46:5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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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云体育标的资产盈利预测与上市公司合并盈利预测中数据的差异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标的资产盈利预测的编制是以独立法人主体为单位,按照历史成本数据为基础来编制的,标的资产的盈利预测中不需考虑资产评估增值的影响。而上市公司合并盈利预测是将各标的资产做为被合并的子公司,以标的资产的盈利预测为基础,并考虑中锋评估对各项资产评估后增值产生的影响,并对资产评估增值对盈利预测的影响进行调整而编制的。具体的过程是:

  首先,按照各标的资产盈利预测中预测实现的收入品种,在资产评估明细表中寻找相应品种的评估价值。对于开发产品的增值,调增盈利预测中营业成本数据;对于开发成本的增值,按差额先行调整盈利预测中开发成本的数据,再调整营业成本数据。

  对于不能够直接分配到收入品种的对象,先将资产评估报告的开发产品或开发成本按类别将增值率计算出来,然后考虑增值率因素重新计算标的资产盈利预测中的开发成本及营业成本,并进行调整。

  除了考虑了评估增值因素对开发成本产生影响之外,还考虑了对累计折旧的影响,但由于固定资产所占比重不大,且增值率不高,因此影响很小。

  上述调整的原则遵循了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有关合并报表方面的规定。

  亚华控股目前的主营业务为农作物种子、种苗、牧草良种、禽畜良种、乳制品、非酒精饮料、医用中间体、兽药、鱼药、农药、饲料及添加剂等农业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潜在控股股东浙商集团作为直属于浙江省国资委的一家大型投资控股企业,其下属企业经营业务涉及房地产业务的开发销售、商品流通、旅游等众多业务,其中房地产业务在浙商集团的收入和利润构成中占比较大,浙商集团未有农业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本次交易前本公司与潜在控股股东不属于同一行业,因此双方在本次交易前不存在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完成后,浙商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所合法拥有的全部房地产开发业务资产出售给亚华控股,自身将不再从事相关业务。亚华控股通过对现有资产的出售和以新增股份购买资产,将转型为一家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控股集团。因此,本次交易浙商集团及其关联方与亚华控股之间将不存在同业竞争。

  为避免本次股权收购及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浙商集团及其关联方与亚华控股之间出现同业竞争之情形,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及亚华控股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作为亚华控股的第一大股东,浙商集团承诺:

  1、浙商集团将不从事与亚华控股相同或者相类似的生产、经营业务,以避免对亚华控股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2、浙商集团保证将促使其下属、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不直接或者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亚华控股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本次亚华控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除亚华生物制药厂内部应收款外的全部生物制药资产和亚华控股种子种苗分公司房地产资产出售给农业集团,乳业资产、其他实业资产和亚华生物制药厂内部应收款出售给中信卓涛。

  由于农业集团目前持有本公司6,896万股国有法人股,占本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5.35%,为亚华控股的第一大股东。2008年4月28日,农业集团与浙商集团、国大集团、中信丰悦签署协议,共计出让其所持有亚华控股6,696万股国有法人股股份,上述股份转让完成后,农业集团仍持有亚华控股200万股,因此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农业集团为亚华控股的关联方。

  2008年4月28日,农业集团与中信丰悦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农业集团将其所持有的亚华控股3,000 万股股份转让给中信丰悦,中信丰悦为中信资本控股下属的控股子公司,中信卓涛为中信资本控股所管理基金的下属控股子公司,因此在本次重组过程中中信卓涛为亚华控股的关联方。

  本次交易中拟出售的资产及负债经过了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湖南开元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和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湖南湘资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审计和评估,作价客观、公允,不会损害本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根据有关规定多宝体育,本次资产出售须经本公司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并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本次重组完成后,关联方交易的主要内容是关联方向亚华控股提供资金及收取资金利息

  截至2007年9月30日本公司(重组后)对浙商集团及其关联方的应付款项余额情况如下:

  中凯集团对浙商集团的其他应付款中包括中凯集团通过为浙商集团提供担保而间接实现的22,000万元银行贷款,这部分资金将在中凯集团控股的项目公司中江置业取得银行贷款后予以清偿,并解除中凯集团为浙商集团所相应提供的担保责任。

  截至目前,中江置业的项目贷款已经到位,其已偿还了对浙商集团20,000万元借款,且浙商集团已归还了相应的银行借款,中凯集团的担保责任也相应解除。剩余2000万元借款将根据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予以清偿。

  在剔除该笔款项后,实际对浙商集团及其关联方其他应付款的余额为4.08亿元。

  截至2007年9月30日本公司(重组后)对杭钢集团及其关联方的其他应付款项余额情况如下:

  国际嘉业合并报表其他应付款余额中应付杭州紫元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元投资”)4.06亿元,紫元投资为杭钢集团控股子公司,该笔其他应付款为国际嘉业控股的昆山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嘉业”)和苏州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嘉元”)对紫元投资的其他应付款,昆山嘉业和苏州嘉元为国际嘉业和紫元投资共同出资设立的项目公司,同时这两家项目公司对国际嘉业尚有3.02亿元其他应付款余额,国际嘉业收获3.02亿元资金后,将直接清偿对杭钢集团的3.02亿元其他应付款,因此昆山嘉业和苏州嘉元对杭钢集团及其关联方的其他应付款余额为7.08亿元。

  除上述其他应付款项外,国际嘉业对杭钢集团及其关联方的其他应付款余额为7.99亿元。

  截至2007年9月30日本公司(重组后)对其他关联方的其他应付款项余额情况如下:

  本次并购重组完成后,亚华控股与关联方存在的关联交易主要为亚华控股向浙商集团及其关联方和杭钢集团的借款及利息支付。

  本次重组完成后浙商集团及其关联方对亚华控股的借款约为4.08亿元,浙商集团及其关联方拟在重组完成后与亚华控股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亚华控股使用浙商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的上述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但利率标准应不高于同等情况下亚华控股从商业银行取得该借款所需承担的利率水平。利息依据当月末亚华控股所欠浙商集团及其关联方实际款项按月计算,不计复利。

  本次重组完成后杭钢集团及其关联方对亚华控股的借款约为15.07亿元,其中昆山嘉业和苏州嘉元使用了上述借款中的7.08亿元,为减少上述关联方借款规模,同时降低公司整体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国际嘉业拟通过挂牌出售昆山嘉业和苏州嘉元公司股权的方式,在转移部分债务的同时变现资金清偿其余部分债务,预计在上述两家项目公司出售后,国际嘉业对杭钢集团的其他应付款余额将大幅度降低。

  在此基础上国际嘉业将合理安排经营性现金流对杭钢集团的其他应付款项分阶段清偿,预计上述工作完成后,国际嘉业对杭钢集团的其他应付款项余额将基本解决。

  若仍剩余部分对杭钢集团的其他应付款余额,杭钢集团拟在重组完成后与亚华控股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亚华控股使用杭钢集团提供的上述借款应支付利息,但利率标准应不高于同等情况下亚华控股从商业银行取得该借款所需承担的利率水平。利息依据当月末亚华控股所欠杭钢集团实际款项按月计算,不计复利。

  其他关联方关联交易中国际嘉业对苏州嘉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嘉吉”)截至2007年9月30日的其他应付款余额为11,278.15万元,苏州嘉吉为国际嘉业参股45%的子公司,该笔其他应付款为苏州嘉吉向股东同比例提供的借款,国际嘉业及苏州嘉吉的其他股东将根据资金使用安排清偿该笔借款;

  国际嘉业对南通嘉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嘉中”)截至2007年9月30日的其他应付款余额为3,004.03万元,南通嘉中为国际嘉业控股子公司常州嘉业参股40%的子公司,该笔其他应付款为南通嘉中向股东同比例提供的借款,常州嘉业及南通嘉中的其他股东将根据资金使用安排清偿该笔借款;

  雄狮地产对深圳市新东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东方”)截至2007年9月30日的其他应付款余额为2118.13万元,雄狮地产为国际嘉业控股65%的子公司,深圳新东方持有雄狮地产25%的股权,该其他应付款为雄狮地产股东方同比例提供的项目融资,待该项目开发结束后,该其他应付款将进行清偿。

  为了避免或减少将来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浙商集团已做出如下承诺:浙商集团作为亚华控股的控股股东,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亚华控股之间的关联交易。如果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发生,将履行合法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亚华控股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拟定的上市公司章程草案中确定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以及浙商集团出具的规范关联交易承诺,为本次资产购买后本公司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公平性、公允性和合理性提供了保障。

  浙商集团及其关联方对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进行了书面承诺,因此本次交易交易完成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和上市公司之间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行为。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浙商集团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将不存在同业竞争。

  (2)浙商集团为规范和减少与上市公司将来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已出具承诺函,以保护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4)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为基础,价格公允;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单独发表了意见,以维护股东的利益;该等关联交易是公允、合理的,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除本次拟进行的重大资产出售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外,本公司于2007年9月与隆平高科达成协议,将种业资产全部出售给隆平高科,该资产出售行为已经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已基本实施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与隆平高科于2007年9月28日签订了《关于种子业务及相关资产之概括收购协议书》及子协议、9月29日签订的《关于种子业务及相关资产收购项目的付款协议书》,出售本公司的种子业务及与种子业务相关的股权及非股权资产,具体为:水稻、棉花、油菜、玉米、蔬菜等全部植物种子业务,包括科研、示范、推广、生产、销售、服务等业务。根据上述协议,本次出售种业相关资产隆平高科应付的收购款项总额为82,033,322.57元(包括承接的对深圳市鑫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4,100万元债务)。

  本公司拥有的与种业相关的无形资产及技术秘密,价款为人民币20,295,000.00元;

  本公司持有湖南亚华棉花种子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和湖南亚华种子有限公司100%股权(包括该公司持有的湖南亚华种业科学研究院100%权益),价款为人民币2,663,075.33元;

  本公司拥有的湘聚大厦第6层商品房的全部权益,价款为人民币9,864,505.30元;

  湖南亚华常德棉花种子分公司的部份固定资产,包括茅湾仓库及加工厂房、加工设备、仪器,价款为3,730,598.73元;部份流动资产(种子存货等)价款为:25,750,731.40元;

  湖南亚华种子种苗分公司的部分固定资产,包括星沙仓库及设备,价款为15,273,105.54元(含土地使用权部分价值,目前的价值以评估报告为准,将来转让时的具体价格另行评估,在评估值基础上协商确定);部分流动资产(蔬菜种子存货等),价款为:人民币1,096,306.26元;

  本公司对深圳市亚华鑫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债务金额为人民币41,000,000.00元;

  本公司持有岳阳亚龙置业有限公司的50%股权和1000万元债权,价款为人民币3,360,000.00元。

  深南财审报字(2007)第CA1-103号对湖南亚华棉花种子有限公司在2007年8月31日的评估基准日下的具体审计结果为:资产总计951.62万元、负债总计10,393.04万元、净资产为-87.68万元。湘资评字(2007)第046-1号对湖南亚华棉花种子有限公司在2007年8月31日的评估基准日下净资产评估值为-156.51万元,具体评估结果为:资产总计808.89万元、负债总计965.40万元、净资产为-156.51万元,减值率为11.28%。

  深南财审报字(2007)第CA1-101号对湖南亚华种子有限公司在2007年8月31日的评估基准日下的具体审计结果为:资产总计8,798.24万元、负债总计8,510.67万元、净资产为287.57万元。湘资评字(2007)第046-2号评估报告对湖南亚华种子有限公司在2007年8月31日的评估基准日下的净资产为552.25万元,具体的评估结果为:资产总计9,062.92万元、负债总计8,510.67万元、净资产为552.25万元,增值率为92.04%。

  湘资评字(2007)第046-3号评估报告对在2007年8月31日的评估基准日下亚华控股的相关资产和负债(为满足隆平高科拟收购亚华控股相关资产和负债的需要,对亚华控股经剥离的相关资产和负债进行了评估,具体范围以亚华控股清查评估明细表上所申报的项目为准,凡列入表内并经核实的资产及负债均在本次评估范围之内)进行了评估。具体的审计结果为:资产总计6,743.87万元、负债总计570.91万元、净资产为6,172.96万元。具体的评估结果为:资产总计8,379.49万元、负债总计570.91万元、净资产为7,808.58万元,增值率为26.50%。

  2007年10月15日,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资产处置协议,并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目前该资产出售除星沙仓库、亚龙置业股权和商标正在办理产权过户外,其余种业资产的出售行为已经基本完成。种业相关资产的出售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本次资产购买完成后,本公司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继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拟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职能,确保所有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平等权利,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切实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本公司将完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严格规范本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积极督促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切实履行对本公司及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不直接或间接干预本公司的决策和生产经营活动,不利用其控股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以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规范公司运作、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独立董事的选聘、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此外在董事选举中,本公司将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

  为提高公司的决策水平和决策效率,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促使公司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使专家在公司决策体系中充分发挥作用。专家的选聘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进行。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保障监事会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的权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积极着手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监事和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标准与程序,董事和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或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独立董事、监事的评价将采取自我评价与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公司将根据发展需要,通过对候选人“财务、市场、内部管理、创新成长”四方面的综合考核,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由董事会决定公司经理人员聘任。

  为促进本公司经营管理层切实履行忠实、诚信义务,防止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内部人控制问题,资产购买完成后本公司将对经理人员采用以下激励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许可并经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结合年薪制、目标管理、分配奖励等激励制度,有计划地在公司经理人员和骨干员工中推行认股权计划,建立经理人员的薪酬与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以吸引人才,保持经理人员的稳定。

  (2)本公司已通过《公司章程》、《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以及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对经理人员的权限、职责、义务和履职行为等作了较明确的约束性规定,下一步本公司将制订《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进一步规范、约束经理人员行为。

  本公司将尊重银行及其他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关注所在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

  本公司已制订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工作、接待股东来访和咨询,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本公司保证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根据浙商集团出具的承诺函,作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浙商集团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保证与本公司做到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具体承诺如下:

  (一)保证亚华控股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保证亚华控股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浙商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保证亚华控股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亚华控股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浙商集团的机构完全分开。

  保证亚华控股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并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一)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亚华控股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亚华控股工作、并在亚华控股领取薪酬。

  本次重组前,除国际嘉业总经理陈浩先生兼任国大集团(浙商集团控股子公司)副总经理;名城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张民一先生兼任浙商集团总经理助理;中凯集团董事长边华才先生兼任浙商集团总经理助理外,浙商集团与本次注入的五家房地产公司之间在人员上完全独立,不存在其他交叉任职的情况。

  本次重组后,国大集团将免除陈浩先生副总经理职务;浙商集团将免除张民一先生、边华才先生总经理助理职务,消除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之间高级管理人员交叉任职的问题。

  本次重组完成后,除亚华控股外浙商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将不再从事房地产开发及其他相关业务,浙商集团及其下属公司与亚华控股之间将不会出现持续的经营性业务往来。

  房地产行业属于资金密集性行业,特别是在企业快速发展期间,需要依靠大量资金获取土地或进行施工投入,其中:主要的资金来源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间接融资;对于已上市的房地产公司还可以通过发行股份、债券、可转换公司债等金融产品进行直接融资;对于未上市的房地产公司而言,股东借款也是重要的资金来源,这一形式在国内房地产公司,包括房地产上市公司之中是普遍存在。

  根据统计,国内部分主要房地产上市公司中也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股东借款情况,其中泛海建设股东借款占当期负债总额的比例达到45%,上实发展该比例达到32%,名流置业该比例达到31%,银基发展该比例达到13%,招商地产该比例达到11%(以上比例测算为截至2008年6月30日)。

  截至2008年3月31日,拟注入的五家房地产公司的股东(包括浙商集团、国大集团、杭钢集团)共计向五家公司提供了15.71亿元的股东借款,约占五家房地产公司合并后负债总额的15%。上述股东借款在当前市场银根紧缩、融资成本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对五家房地产公司的运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与此同时,浙商集团、国大集团和杭钢集团分别与这五家房地产公司签署了《借款补充协议》,约定上述股东借款按照同期银行基准利率收取利息,且五家房地产公司在未来三年内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选择时间、选择数额对借款进行清偿,这进一步确保了这部分资金使用周期的稳定性并降低了资金使用成本。

  除上述股东借款外,五家房地产公司不存被股东占有资金的情况,即本次重组完成后,除股东向上市公司提供部分融资并收取利息外,不存在持续的其他形式的资金往来。

  鉴于大股东向上市公司所提供的资金占其负债总额的比例相对较低,且大股东对所提供资金的使用期限作出较长约定,上市公司能够以后续经营中的净现金流入或其他融资方式所获得的资金流入,逐步安排股东借款的清偿。因此,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在资金上能够保持独立性。

  综上所述,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在人员、业务、资金等方面能够保持独立性,将不存在过度依赖大股东的情形。

  本次交易完成后,亚华控股将拥有国际嘉业、中凯集团、名城集团的全部股权,同时拥有雄狮地产、潍坊国大的控股权,上市公司将成为三大房地产集团公司和两家项目公司的控股股东。

  在本次交易前,浙商集团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实施对上述五家房地产公司的管理、控制:

  在五家房地产公司董事会构成中浙商集团所派出的董事数量超过1/2,在行使董事会决策权中占有绝对优势。浙商集团所派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按照《浙江省商业集团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工作条例》(浙商司资[2002]34号)文件的规定行使相关权力;

  于规范经营决策和公司管理的若干规定》(浙商司资[2004]44号)文件的规定:下列事项由子公司派出董事和浙商集团公司有关职能处室提出方案并报经浙商集团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股东代表、派出董事应按集团公司董事会意见参与下属相关会议表决:

  II一级公司达到和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或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联营、参股投资方案和资产转让方案;

  III集团公司控股的一级公司及其控股的子公司(二级、三级公司)受让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不动产,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IV集团公司控股的一级公司购买其它固定资产、设备或进行装修,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同时未列入当年预算的项目;

  V集团公司控股一级公司的控股公司(二级公司,下同)设立控股下级公司(三级公司);

  VI公司超过公司净资产100%以上的重大融资、担保方案(已经股东会决策同意的投资项目的关联方案和资产负债率在控制范围以内的正常经营性融资方案除外);

  本次注入亚华控股的五家房地产公司均严格执行上述规定,截至目前其全部的房地产项目投资等行为均经过浙商集团批准。

  浙商集团依照《浙江省商业集团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办法》(浙商司人[2004]58号)文件的规定,对下属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据此进行有效的奖励和惩罚。

  通过上述措施,浙商集团能够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充分行使股东权力,避免内部人控制的情况出现。

  在本次交易后,五家房地产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浙商集团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在原有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上市公司规范治理相关法规要求和指引,从以下三个方面确保上市公司实现对下属公司的有效控制:

  1、在上市公司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合理安排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五家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人员;

  3、在上市公司本部设立房地产开发管理、投融资管理、财务审计管理、人事管理等职能部门,负责对下属子公司进行日常的经营对口管理。同时,设立重大事项的专业管理委员会(包括:审计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薪酬考核委员会、发展战略委员会等)。

  上市公司将通过人员安排、制度流程设计、组织机构设置等方面确保对五家房地产公司的有效控制,并使上市公司完全替代浙商集团对五家控股子公司行使股东权力。

  未来公司的基本发展战略是:以房地产业务借壳上市为契机,通过对三大地产集团的有效整合,发挥三大集团的协同效应;以资本经营为纽带,构建房地产金融的运营平台,有效合理的配置资源;以管理创新为手段,依托股东资源和社会资源,全面提升公司价值;建立市场化长期有效的激励机制,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以促进企业健康快速的发展。

  公司将继续加强提升“嘉业”、“中凯”、“名城”的品牌价值,抓住房地产行业整合的历史机遇,力争在3到5年的时间将亚华控股打造成为具有较强综合竞争实力、规范化运作的知名房地产上市公司。

  (一) 构建具有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运营平台,形成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体系和高效运作的组织架构;

  (二) 以亚华控股公司为平台对旗下三大房地产开发集团的业务经营进行有效整合,逐步形成统一的决策体系和房地产业务的开发流程,在组织管理融合的过程中强化各自在开发产品、开发区域、市场品牌等方面的定位和优势;

  (一) 借助上市公司的资本运营通道,完成增资扩股,提升公司的竞争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 通过产品经营与资本经营的互动,制定资本运营战略规划,加强公司市值管理,借助各种金融手段,如银企合作、信托、债券、资产证券化、房地产基金等,逐步形成以金融杠杆为主导的房地产投资经营模式;

  (三) 通过房地产经营和资本经营的“双轮驱动”战略,以诚信为本,整体提升以“浙商”为依托的三大经营品牌。

  (一) 通过房地产投资经营模式的拉动和房地产商业模式运作的有效结合,发挥公司的潜在优势,在全国房地产行业中成为知名的专业地产运营商,在A股市场中成为综合实力位居前列的地产蓝筹股;

  (二) 通过战略结盟和收购兼并等手段,逐步开展房地产上下游整合和区域扩张战略,实现“强化区域、拓展全国”,使业务的布局更加合理;

  (三) 通过公司内部的有效管理和资源配置,形成强有力的管理层、卓越的执行层、协同一致的运营层。

  公司总部在未来两年(到2009年底)将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进行适当的人员扩充,除房地产相关业务外,为适应上市公司运作要求,相关人才的引进已经列入计划中。

  公司将进一步建立健全清晰的体现生产要素和贡献大小的分配机制,奖勤罚懒,把重奖重罚、激励与约束落到实处。

  公司遵循“巩固现有开发区域的行业地位,努力开拓全国”的区域开发思路,遵循“以二级房地产开发为主、土地一级开发为辅”、“以住宅房地产开发为主、并逐步增加商业地产开发规模”,“以中高档住宅开发为主、以经济适用房开发为辅”、“以大规模开发为主、以中规模开发为辅”的产品开发原则。通过并购和新项目开发等手段,最终成为全国性的优秀专业地产运营商。近两年在市场开发和经营网络建设方面的计划要点如下:

  1、公司将建立房地产战略研究中心,其主要职能是:研究宏观和微观市场、研究现代营销理念、研究市场的动态变化和住宅产品的发展趋势以及研究最新的营销方法。目的是让公司内部共享市场营销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社会成果。

  2、公司注重通过优秀的管理团队和行业管理经验,并购新的企业、项目和团队。针对房地产市场的区域特点,认真研究地域文化对当地市场观念的影响,努力打造适合各地不同文化消费群的住宅商品。

  3、公司在公共关系、企业形象、企业品牌及产品品牌等方面加强创造性工作和科学化管理;建立公司网站,开展网上营销,实现公司与客户的全方位互动式联系,让网络成为公司流动的营销场所。

  4、公司组织国内外优秀的中介公司,对房地产开发全过程中的策划、规划、设计、施工管理、市场营销及物业管理等过程通过招投标选择合作对象;有效培育公司现有的销售网络,将现有的房产销售公司打造成一个既能支撑本公司项目的销售,又可代理其他公司产品销售的队伍,从而逐步扩大公司销售网络的影响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介入房地产行业,该行业为资金密集型行业,公司在投入建设阶段,自有资金不能充分满足项目开发的资金需要,公司还需要采用多种融资方式解决持续发展中的问题,为此公司将根据所开发项目的资金需求和供应情况,综合采用如下的再融资手段:

  3、开辟资本市场的融资渠道,争取在适当时机增发新股融资或向战略投资者定向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4、公司还将积极运用和借助公司债券、资产证券化、房地产基金等金融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丰富融资渠道,解决资金需求。

  中国经济高速的发展,房地产市场的巨大需求,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都需要、促使并确保中国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和规范的发展,并通过新政促发有实力、有作为、有责任感的大型房地产公司来主导房地产行业保持健康、稳定、规范的持续发展。所以,我们应抓住房地产产业结构调整的历史发展机遇,力争在未来的3—5年时间内发展成为全国性并具有综合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1、继续加强公司在长三角地区的行业地位,目前为止,公司下属的三大集团国际嘉业、中凯集团和名城集团都分别在江苏、上海、浙江等地形成了较为知名的品牌。而长三角地区经济发达,房地产市场需求持续稳定,公司未来将通过直接竞拍土地、收购等多种手段继续在华东地区强化现有的行业知名度和占有率。

  2、在充分进行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努力开拓中、西部市场,目前中西部地区的房价相对较低,而其人口较多、城镇化率空间大、经济发展速度快,未来必定有较大的房地产开发空间。

  3、选择合适的项目和时机进入全国各个一线城市。全国一线城市开发竞争激烈,但也是优秀的开发商竞争的平台,凸现公司的竞争实力,未来公司将把视野扩展到全国各个一线、通过认真做好每一个产品项目,更好地树立公司专业房地产运营商的品牌形象,实现利润的最大化,给股东以最佳的回报。

  在深化改革、调整组织结构和企业文化建设方面,公司计划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1、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在董事会的领导下,根据房地产上市公司的管理特点,逐步实现董事会领导下的母子公司制度到董事会领导下的事业部制的过度。

  2、根据《公司法》不断完善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信任托管关系、董事会与高管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与高管层之间建立相互制衡机制,建立科学的决策体系,发挥各专业委员会和专家作用,加强公司决策的有效性和准确性,提高决策效率。

  3、随着公司发展战略的调整,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而组织机构的设置应遵循“目标统一,责权利一致,精干高效,因事设职、因职设人,有效的管理跨度,加强公司管理”的六大原则,使组织机构能够更好的为公司战略服务。

  4、加强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建立科学化、民主化和公开化的绩效考评制度。建立权利与义务平衡、约束与激励并重的分配制度。创新并实施企业的激励机制,包括期权与股权的设置,完善公司员工、各级干部和业务骨干人员的奖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与创造力。

  5、加强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及时和全面地导入重组之后新的企业形象识别系统,建立一个“卓越、高效、奉献、和谐”的公司文化,强化实施公司企业形象和企业品牌的策略计划,吸引和留住精英团队和优秀人才,通过企业文化的延伸、渗透和感召力,最终形成公司住宅开发和企业并购的综合实力。

  3、公司各项经营业务及活动所遵循的国家及地方的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改变。

  6、公司各项目所在的城市地区无重大恶性社会事件发生,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及相关产业发展无重大变化,本公司经营环境无重大不利因素发生。

  1、重组后的公司需有一个管理整合期,公司业务刚从农牧、食品行业转变为房地产行业,尚待通过业务、组织架构、人员、文化等全方位整合,在资本市场上塑造公司的品牌。

  2、公司计划进入长三角区域之外的城市开展房地产业务,将面临不熟悉的市场竞争环境,可能有较大风险。

  3、公司业务迅速拓展及开发规模的不断扩大需要大批高素质的人才,人才的引进和培养速度制约着公司业务拓展的步伐。

  为了实现公司拟定的上述发展战略,公司将在加快长三角地区项目开发速度、夯实公司基础的同时,以“资源整合战略、品牌提升战略”为核心战略,通过产品经营与资本经营,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公司拟采取如下措施:

  1、开发节奏上采取长、中、短期相结合方式,在产品品种方面建设普通住宅商品房、高端别墅、写字楼物业管理等商业经营模式,满足不同人群需求,分散经营风险。使产品结构短、中、长线合理搭配,适当压缩中、长线投资,产品组成呈多品种优化配置;为今后公司的产品结构合理化打下基础。

  2、在经营策略上,坚持自主开发、并购整合、土地储备的综合发展商业模式,迅速扩展规模,不断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

  3、加强资本运营战略,通过多种金融工具的组合,提高公司的资本周转能力,有力的支撑主业的发展。

  4、根据房地产行业的特点,探索项目责任制与年度责任制相结合,部门责任制与岗位责任制相结合的新型考核体系,使个人的激励机制和公司的长久发展有机结合。

  5、根据公司“强化区域,拓展全国”的扩张战略,逐步稳健的实施公司全国扩展战略。

  首先,公司上述业务发展计划是定位于公司现有业务基础之上的,实现上述业务发展计划需要充分利用公司前期的物质积累和运作经验。

  其次多宝体育,通过重组、整合,公司结合新形势、新机遇制定的业务发展计划,充分提升并利用以往在品牌、企业形象、开发经验、产品技术及企业文化方面的资源,在规划设计、施工建造及后期管理等方面实行更加高效的现代化管理模式,使公司产品和形象达到新的标准,创造公司经营和管理的新优势。

  注:截至2007年12月31日,本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较2007年9月30日有少量变化,为基准日后部分担保责任得以解除。

  上述对外担保由于债务人的逾期未偿还已经产生了对本公司的诉讼,本公司将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出售乳业资产、其他实业资产和种业资产获取现金,按照与债权银行达成的债务重组协议清偿上述债务,并解除本公司的担保责任。

  注:浙江中江为中凯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拟购买的房地产业务资产对外担保中除为浙商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外,从未有向任何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之情形。

  截至2007年9月30日,中凯集团对外担保合计27,609.40万元,全部为对浙商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其中:

  中凯集团为控股股东浙商集团提供担保22,000万元,该担保事项是由中凯集团为浙商集团22,0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浙商集团将所获得的22,000万元贷款以股东借款的方式全部投入中凯集团控股90%的杭州中江置业有限公司,用于开发中凯东方红街项目。目前杭州中江置业有限公司已经具备自身贷款申请条件,一期3.4亿元项目贷款已经到位,杭州中江置业有限公司已经清偿了对浙商集团2亿元的其他应付款,浙商集团同时归还了该笔银行贷款,中凯集团解除了相应的担保责任多宝体育,剩余2000万元对浙商集团的其他应付款将在近期二期项目贷款2.8亿元到位后,根据项目开发资金使用情况安排偿付,届时中凯集团的全部担保责任将得以解除;

  中凯集团为关联方浙江省商业工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4000万元,该担保事项已经与浙江省商业工业有限公司、浙商集团和相关债权银行协商一致,解除中凯集团为该笔贷款提供的担保责任,同时由浙商集团承接该担保责任,此担保责任转移事项已经获得相关债权银行的认可,目前正在办理转担保手续;

  中凯集团为关联方浙江中之凯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1,609.4万元,截至目前浙江中之凯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已经归还部分贷款,剩余700万元拟于近期归还,届时该担保责任将全部解除。

  浙江省商业集团公司在2007年10月10日已将名城集团提供保证担保的银行借款5000万元予以偿还,故名城集团为浙江省商业集团公司借款提供担保责任得以解除。

  (一)2005年6月,岳阳市商业银行诉湖南岳州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及本公司2,8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公司因对上述借款提供担保,经湖南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岳中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裁决书裁决:

  (1)冻结湖南亚华岳州市场发展有限公司2950万元资金及其位于八字门的“岳市国用(2005)第009号”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的建筑物;

  (2)冻结湖南亚华种业股份公司银行存款2950万元或等值财产。目前,本公司持有的湖南亚华岳州市场发展有限公司90%的股权(账面价值3,576万元)已被司法冻结。

  (二)2005年6月,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诉本公司到期不能偿还2000万元银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05雨民二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还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借款本金及利息,湖南省农业集团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三)2005年10月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诉本公司到期不能偿还2000万元银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05雨民一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还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借款本金及利息,湖南省农业集团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四)2005年7月,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诉湖南国光瓷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因提供担保,对湖南国光瓷业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858.9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五)2004年9月,长沙市商业银行北城支行在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湖南国光瓷业集团有限公司3,000万元借款合同一案,本公司及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因担保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2005年12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决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冻结本公司持有的亚华宾佳乐6,633万股权、亚华乳业3,200万股权、亚龙置业500万股权。

  (六)本公司于2006年6月19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查封通知书》,根据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发展中心支行于2005年6月22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对公司为ST国光担保借款4500万元一案进行诉前财产保全。

  (1)、查封公司分别持有的湖南亚华南山乳品营销有限公司、湖南亚华高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全部股权;

  (2)、查封公司所有位于长沙市远大路282号以及位于282号第001、003、005、007、008栋,产权号为:00053683、00051499、00051498、00053682、00051497、00053681的房产;

  (3)、轮候封查公司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和平村面积为8633.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4)、查封公司所有位于常德市山茅湾,产权证号为4156、4158-4169的房产;

  (5)、轮候查封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和平村产权证号为:00368541、00368540、00368543、00368542的房产;

  (七)2003年8月21日及2003年7月18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与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2003年岳支字第0084号和6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分别为2450万元及2050万元,月利率均为千分之五点三一,并分别与本公司签订了2003年岳支保字第30号和第2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并经长沙市岳麓区公证处公证。目前上述两笔贷款及利息全部逾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分别下达了[2006]望民初字第748号、74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公司银行存款3100万元、260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八)本公司为嘉瑞新材提供担保的900万元贷款已逾期,由于嘉瑞新材因资金困难无力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望民初字第7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嘉瑞新材、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及本公司银行存款115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九)2005年3月,深圳发展银行上步支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请求深圳市亚华鑫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逾期的银行借款本金3,945万元及利息,本公司因对深圳市亚华鑫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提供担保,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2006年12月25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亚华岳州市场发展有限公司、陈文明及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有权向亚华鑫光追偿。截至2006年12月31日本公司账上尚欠深圳市亚华鑫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67,090,830元。

  (十)深圳市中科智集团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诉本公司2340万元借款,该诉讼于2005年9月达成调解,现已进入实际执行阶段并冻结公司持有的泰阳证券2.339亿股权。目前双方正在进一步协商还款方案。

  (十一)2007年6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诉本公司贷款5000万元逾期案(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该货款提供了担保)。经省高院调解,三方达成如下协议:

  (1)本公司承诺于2007年11月20日前归还剩余贷款本金43,475,961.28元及利息;

  截至2007年12月31日,公司共有11件涉诉案件,其中对外担保涉诉6件、为子公司担保1件、公司借款4件。在上述的诉讼案件中都存在对本公司资产的抵押、质押多宝体育、冻结和查封情况。

  在本次重大资产出售过程中,本公司将通过资产的出售获得现金对上述债务和担保责任进行清偿,以解除本公司的债务、担保责任,并消除未决诉讼对本公司的影响。

  (1)常州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建公司”)诉常州嘉业投资有限公司(“常州嘉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

  简要案情:原告一建公司为常州嘉业开发的嘉业国贸广场实施原未完成土建工程及裙房等新建工程,一建公司认为施工过程中的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月报审核金额累加就可以作为双方工程总决算金额,因此向常州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常州嘉业支付工程款2,096,447.21元。常州嘉业认为一建公司未向常州嘉业提供竣工结算资料供常州嘉业进行审核,没有进行工程竣工决算,故目前无法确定是否还欠一建公司款项。

  进展情况:该案进入仲裁后,常州仲裁委员会委托了专业审计单位对该工程进行造价鉴定,仲裁委根据造价鉴定意见于2007年12月25日给出了仲裁裁决书,裁决常州嘉业还应向一建公司支付工程款1,536,088.35元。常州嘉业收到该裁决书后,认为裁决结论明显错误,遂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依法撤销该裁决,后经法院主持调解,于2008年3月19日达成调解,由常州嘉业于2008年4月20日前一次性向一建公司支付96万元,双方款项全部结清。

  执行情况:常州嘉业已按(2008)常民一仲字第0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08年4月20日支付一建公司96万元。

  (2)常州河海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河海公司”)诉常州嘉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案。

  简要案情:原告河海公司为常州嘉业开发的嘉业国贸广场部分水电安装工程施工,河海公司认为施工过程中的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月报审核金额累加就可以作为双方工程总决算金额,因此向钟楼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常州嘉业支付工程款416,641.79元。常州嘉业认为河海公司未向我公司提供竣工结算资料,由常州嘉业进行审核,没有进行工程竣工决算,故目前无法确定是否还欠河海公司款项。

  进展情况:该案第一次开庭后法院决定委托工程造价鉴定机构进行造价鉴定,经鉴定明确核减258271.08元,核增47646.37元,存有争议的211534.34元,2008年5月6日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常州嘉业须支付河海公司工程款2,232.05元。河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二审,目前正在二审过程中。

  (3)常州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名常州嘉业投资有限公司,“常州嘉业”)与百联集团有限公司(“百联集团”)嘉业国贸广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案。

  简要案情:百联集团承租常州嘉业物业嘉业国贸广场裙楼一至五层开设东方商厦,因其拖欠常州嘉业2007年一季度房租金225万元和二季度房租金225万元,常州嘉业多次催要未果,遂于2007年2月27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要求百联集团支付拖欠房租金及相应滞纳金。

  进展情况:2007年4月2日,百联集团开设的常州百联东方商厦搬离了常州嘉业国贸广场裙楼一至五层房屋,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法院出具了(2007)常民一初字第022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解除双方协议;百联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协议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我公司第一季度租金225万元租金以及单方面解除合同所需支付的损失补偿款900万元。

  执行情况:常州嘉业已收到百联集团按约支付的款项225万元和损失补偿款450万元,另450万元以百联集团预交的保证金冲抵,该案已执行完毕。

  上述三项诉讼事项中第一项、第二项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决算纠纷,其中第一项已经过调解或裁定,且已执行完毕,涉及常州嘉业基准日之后对外支付的金额合计约96万元;第二项诉讼已经完成一审判决,涉及常州嘉业投资有限公司基准日之后对外支付0.2万元,原告提出二审诉讼请求,整个诉讼标的涉及41.66万元;第三项诉讼为租赁合同纠纷,已经完成调解,并已执行完毕,裁定百联集团向常州嘉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和赔偿合计1,125万元,基准日之后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上述三项诉讼在基准日时均未在公司账面反映,因此也未在审计、评估结果中有所体现。其中,前两项诉讼事项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过程中常见的工程施工合同决算纠纷,在裁定支付金额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所支付金额计入产品开发成本,目前这两项诉讼涉及期后可能支付的金额约138万元;而第三项诉讼涉及期后获得收入合计1,125万元。

  综上所述,上述三项诉讼最终将使注入资产在基准日后至少获得987万元的净收益,因此本次注入资产所涉及的未决诉讼不会给交易标的造成损失,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和其股东的利益。

  2008年4月28日,本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经过审查,监事会发表以下意见:

  2、董事会有关决议的程序合法。由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和新增股份购买资产已构成关联交易,本公司关联董事就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公司依据规定的程序选聘了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上述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报告具备独立性。

  同时,本次有关交易的价格分别以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湖南新时代会计咨询有限公司和中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作为依据,并经双方协商确定,交易权属明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本次交易购入资产的盈利能力大于公司置出资产的盈利能力,并且本次资产重组彻底解决了公司的财务负担,从而相对提高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符合全体股东的现实及长远利益。

  5、在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和新增股份购买资产过程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勤勉尽责,没有任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8年4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关于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份转让及股权分置改革事宜之合作框架协议》等议案。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发表如下意见:

  一、由于浙江省商业集团公司(简称“浙商集团”)和浙江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大集团”)与公司控股股东湖南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农业集团”)签署了《关于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浙商集团和国大集团拟协议受让3,696万股国有法人股,占本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13.59%,其中:浙商集团受让2,000万股(占当前总股本的7.35%),国大集团受让1,696万股(占当前总股本的6.24%),从而浙商集团和国大集团将成为本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的潜在股东。

  同时,浙商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和杭州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杭钢集团”)与亚华控股签订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亚华控股将以3.90元/股的价格,新增117,135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购买浙商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和杭钢集团所合法拥有的房地产业务资产,实现亚华控股主营业务的转变,改善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

  若本次亚华控股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得以实施,浙商集团和国大集团将从其受让农业集团所持亚华控股3,696万股国有法人股中需分别送出218.18万股和185.01万股。

  上述股权转让、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及股权分置改革事项完成后,浙商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合计持有亚华控股72,083.81万股,持股比例将达到49.94%,成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因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就关联议案进行了讨论,非关联董事分别审议通过了上述协议或议案,同时拟提交给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由相关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二、本次拟出售及购买的资产均已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审计机构及评估机构进行了审计和评估,并依照评估值对拟出售资产和购买资产进行定价多宝体育,相关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结果公允的反映了拟出售和购买资产的价值。

  同时公司聘请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拟购买的资产出具了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公司还聘请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市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利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久利益,未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主营业务将由农作物种子、种苗、牧草良种、禽畜良种、乳制品、非酒精饮料、医用中间体、兽药、鱼药、农药、饲料及添加剂等农业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转变为房地产项目开发销售,显著改善了公司资产质量、提高了公司盈利能力。与此同时,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一部分,本次通过资产的溢价出售清偿了公司债务、解除了公司的担保,从而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有利于公司长远、持续、健康发展。

  四、本次交易完成后,浙商集团与本公司之间将不存在同业竞争。浙商集团及其关联方已为减少和规范本次交易完成后其与本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而作出合理安排,且浙商集团已作出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应承诺,上述安排和承诺为本次交易后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公平性、公允性和合理性提供了保障。

  本公司聘请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平安证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平安证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此次重大资产出售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能够增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降低资产负债率和财务风险,改善财务结构,有利于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广大股东的根本利益。

  本公司聘请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金茂凯德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金茂凯德事务所认为,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方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及相关协议和整体方案合法有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方已取得了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所必须的授权和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和纠纷,存在抵押、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的资产不会影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后,公司依然符合上市条件;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价格公允、合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合法有效,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或安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进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的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保证由本公司同意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重大资产出售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引用的本公司的内容已经本公司审阅,确认《重大资产出售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保证由本公司同意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重大资产出售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引用的本公司的内容已经本公司审阅,确认《重大资产出售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保证由本公司同意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重大资产出售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引用的本公司的内容已经本公司审阅,确认《重大资产出售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保证由本公司同意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重大资产出售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引用的本公司的内容已经本公司审阅,确认《重大资产出售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保证由本公司同意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重大资产出售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引用的本公司的内容已经本公司审阅,确认《重大资产出售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保证由本公司同意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重大资产出售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引用的本公司的内容已经本公司审阅,确认《重大资产出售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人保证由本人同意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重大资产出售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引用的有关本人的内容已经本人审阅,确认《重大资产出售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保证由本公司同意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重大资产出售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引用的本公司的内容已经本公司审阅,确认《重大资产出售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保证由本公司同意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重大资产出售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引用的本公司的内容已经本公司审阅,确认《重大资产出售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保证由本公司同意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重大资产出售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引用的本公司的内容已经本公司审阅,确认《重大资产出售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保证由本公司同意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重大资产出售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引用的本公司的内容已经本公司审阅,确认《重大资产出售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保证由本公司同意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引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内容已经本公司审阅,确认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由本所同意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内容已经本公司审阅,确认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会计师保证由本所同意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引用的财务报告和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已经本所审计或审核,确认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会计师保证由本所同意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引用的财务报告已经本所审计,确认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会计师保证由本所同意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引用的财务报告已经本所审计,确认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保证由本公司同意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数据已经本公司审阅,确认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保证由本公司同意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数据已经本公司审阅,确认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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